一、保险相关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借记卡持卡人附加旅行不便保险(上海2016版)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航班延误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或转乘的航班达到保险单约定的延误时间,保险人按照保单的约定赔偿航班延误保险金。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延误的时间的确定以活动细则为准:自飞机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飞机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航空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的差。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航班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航班延误的情形的。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航班延误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承运人签发的延误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旅程延误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达到保险单约定的延误时间,保险人按照保单的约定赔偿旅程延误保险金。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延误的时间的确定以活动细则为准:(1)自原定出发时间起至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出发时间,或至交通运送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出发时间的差;或(2)自原计划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公共交通工具实际到达目的地时间,或至交通运送公司安排的替代性交通工具到达目的地时间的差。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程延误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延误的;
2、被保险人在预订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旅程延误的情形的。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旅程延误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承运人签发的延误证明;
3、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
(一)保险责任
在旅行期间,被保险人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四小时后(含四小时),尚未领到托运行李,保险人根据保单的约定赔偿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和保单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行李延误或遗失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留、没收、隔离、检验或销毁;
2、战争、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事故发生当时交通工具公司签发的行李延误或遗失证明文件;
3、行李托运的证明;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件在旅行期间因遗失、遭窃、被劫等导致损毁、灭失或无法使用时,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警方报案,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金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因重置该文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因补办旅行证件所发生的直接补办费用;
2、在补办旅行证件期间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餐费及交通费。
上述旅行证件系指护照、签证、身份证件及其他旅行所必备的证件,但不包括机票、各种车(船)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及现金等。
(二)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旅行证件重置费用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证件重置费用证明;
3、费用明细及收据正本;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
(一)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或在旅行期间,因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病危或身故,必须取消或中断行程时,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额内赔偿已预付但未消费、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2、被保险人已确定旅程并付款,但在旅行出发前一周内由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前往目的地的橙色以上级别的旅游安全预警信息,必须取消行程时,保险人在保单所载的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额内赔偿已支付且不能退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旅行费用。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行中断或取消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旅行中断或取消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因身故或病危的,由医疗机构和相关部门出具身故或病危的相关证明;
3、原订房、订位确认证明文件;
4、支付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旅行延期逗留保险
(一)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保险人或其随行的家属发生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逗留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交通费用,以及按被保险人预定的酒店星级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住宿费用,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保险金额。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旅行延期逗留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非因本条第(一)款所列原因不愿或不能返回旅行出发地;
2、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当知道保险事件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
(三)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延期逗留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随行家属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病历和住院证明;
3、原订房、订位确认证明文件;
4、支付各项额外费用的原始凭证;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七、行李物品损失保险
(一)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携带的下列必需的旅行自用行李物品:
1、衣物;
2、箱包;
3、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脑、摄影器材、随身听等便携式设备;
4、运动设备;
5、其他随身携带物品。
(二)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或遗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予以赔偿,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赔偿限额:
1、火灾、爆炸;
2、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3、第三方的盗窃或抢劫;
4、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发现行李物品被盗窃、抢劫,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警方报告,并取得警方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并提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无法提供当地警方证明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同一物品,行李延误或遗失保险金与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不同时给付。
(三)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任一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坏或下列物品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损耗或磨损;
2、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3、被海关或行政部门没收或扣留;
4、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
5、对于被保险人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中的易燃、易爆和易碎物品,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行李物品损失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2、财产损失清单,单件价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物品的购货发票原件;
3、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旅行社出具的证明;
4、发生第三方盗窃、抢劫案件的,警方出具的受理案件证明;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以下情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主险合同无效或失效,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二、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保险金额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每一保险责任项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项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行期间: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搭乘交通工具出发前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外的旅行目的地之时起至该被保险人完成该次旅程后返回至其境内日常居住地之时止。
急性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同行的家属在保单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坏身体健康的疾病。
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疾病,不在本定义的范围之内:
1、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2、牙齿治疗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约定的除外;
3、住院后使用任何不被当地国家医疗机构认可有治疗价值的医疗或者护理手段以及产品;
4、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
5、发生在本保险合同所列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和保险责任以外的保险事故;
6、化学污染;
7、保险单生效日前已具有的、保险期间内正在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疾病或在保险单生效日前经医生诊断需在保险期间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 以上须知与公布的活动细则如有相悖之处,以活动细则为准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2013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效力
第二条 被保险人
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四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保险合同即时终止:一、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
二、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主险合同无效、解除、终止而导致本保险合同终止的,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主险合同按约定不退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也不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一、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按保险单约定的给付范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除另有约定外,住院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本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条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保险合同为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除本保险合同外还可从其它保险计划(包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保险人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获得补偿后的医疗费用的余额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二、下列情形或者下列费用,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非因主险合同所列意外伤害事故而发生的治疗;
(二)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心理咨询或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在二级以下且非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
(五)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及被保险人的误工补贴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
第七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
第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和处方;
(五)事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将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提供。
三、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并提出索赔申请后,应向保险人提交相关病历记录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当赔付金额未达实际支出医疗费用的全额时,索赔申请人可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申请发还收据原件。保险人在加盖印戳并注明已赔付金额后发还收据原件。
第五部分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医疗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医疗机构级别的限制,但经急救情况稳定后,须转入规定级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二、被保险人因医疗条件限制,确需转院治疗,必须有转出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级别人员签署的会诊报告及转院证明。
---------------- 以上须知与公布的活动细则如有相悖之处,以活动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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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A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医疗紧急救援保险责任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按照下列约定承担救援服务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
一、医疗救援保险责任
(一)救援热线电话
向被保险人提供24小时救援热线电话服务。
(二)递送必需药物和医疗用品
在有医疗必要的情况下,救援服务机构尽力协助安排为被保险人递送该被保险人护理、治疗所必需的而在该被保险人所在地无法获得的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药物、药品或医疗用品的递送须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
前述药物、药品及医疗用品的成本及其递送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紧急医疗转运及送返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
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居住地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居住地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或以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回境内其居住地或距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医院,保险人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保险人将收回处理。
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或治疗需要,并参考医生建议,有权决定运送和送返手段和运送目的地。运送和送返手段包括配备专业医生、护士和必要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可能包括空中救护机、救护车、普通民航班机、火车或其他适合的运输工具。
运送和送返服务所需的费用包括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的运输、运输途中医疗护理及医疗设备和用品之费用。此项费用经保险人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承担的此项费用总额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实际费用超过保险金额,则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若该被保险人为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保险人承保的多种保险且在不同产品中有相同保障的,则保险人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保险人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四)亲属探病
被保险人独自旅行且因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致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超过连续7天的,救援机构将安排一位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以经济的交通方式从其居住地到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并支付往返交通费用、连续住宿不超过5天的酒店房间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每日最高住宿费用和每次事故最高支付金额于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不负责帮助该直系亲属或指定代理人获得事故发生国的签证。
(五)协助送回未满12周岁儿童
被保险人的未满12周岁子女随同被保险人一同旅行,因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而在居住地以外的住院导致无人照顾时,救援机构将代为安排该未满12周岁儿童返回由被保险人指定的境内居住地,且尽可能使用其原始回程票返回。若其原始回程票过期失效或无原始回程票,保险人将安排经济的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
(六)休养期的饭店住宿
如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都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根据医疗情况需要休养,救援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酒店。每次事故保险人将支付连续不超过5天的酒店房间住宿费用(不包括酒水、饮食、通讯及其他服务费),每日最高住宿费用和每次事故最高支付金额于保险单上载明。
(七)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和安葬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造成身故,救援机构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提供以下服务,本项下保险金额由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1、境外遗体转送回国
安排把被保险人的遗体运至中国境内离其居住地最近的国际机场,保险人承担灵柩运送回国费用,包括支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灵柩费。
2、火葬
保险人将支付火葬费使被保险人的遗体可以在事发地火葬,火葬费用将以当地普通丧葬标准为准。
3、就地安葬
保险人将支付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就地安葬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二、旅行支援服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还可从救援服务机构处获得下列旅行援助服务,保险人将承担救援公司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一)旅行信息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可在旅行前和旅行中联络救援服务机构获得护照和签证、当地疫苗接种的要求和需要、天气、当地语言、汇率信息。
(二)大使馆、领事馆信息
根据赴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中国驻旅行目的地国家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及旅行目的地国家驻中国大使馆、领事馆的电话、地址。
(三)行李延误、遗失援助
当被保险人搭乘商业航班旅行时,如在旅途中丢失或延误行李,救援服务机构可介绍相关部门如航空公司、海关等,以协助被保险人找回行李。
(四)护照遗失援助
如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其重要的身份证件如护照、旅行证件等遗失或被盗,救援服务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的信息,并介绍适当的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发相关文件。
(五)重新安排旅行计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航班、酒店及旅行计划。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六)紧急电话翻译服务/介绍当地翻译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途中遇紧急情况时,可拨打救援服务机构的电话得到免费的短时、紧急的电话翻译服务。救援服务机构也可协助介绍当地翻译,包括地址、电话和工作时间等信息,但雇佣翻译的费用需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七)紧急法律援助
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救援服务机构可协助介绍当地的律师事务所,甚至协助安排保释等,费用需由被保险人承担。
(八)紧急文件递送
在被保险人要求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协助安排将紧急文件递送给被保险人的亲友或同事,相关递送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以上服务项目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三、本附加保险合同各项下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上载明的各项下保险金额为限,该项责任下一次或者累计支出的紧急救援费用达到该项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项下的各项责任免除仍然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既往疾病、慢性病、精神病、性传播疾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变异、染色体异常。
2、在旅程开始前可以预见的受保前已存在疾病的恶化。
3、怀孕、分娩、流产、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
4、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5、由于服用酒精饮料、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他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疾病。
6. 任何器官移植或捐献、精神或心理障碍的治疗、定期或长期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性传播疾病、怀孕、分娩、遗传疾病或者先天性疾病、美容手术;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1、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进行旅行。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就是寻求或接受医疗。
3、被保险人开始旅程的时候已经知道如果旅程按计划进行其必须出于医学原因接受由医生要求的医学治疗或其他治疗(如透析)。
4、未经保险人或救援机构事先同意的转运和救护;
5、非紧急门急诊和常规性、预防性、检查性、疗养性住院;
6、在旅行期间,违反医生建议而引起的任何后果;
7、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事故。
第六条 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下列费用:
1、条款或保险单中列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2、救援服务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需收取的费用。
3、被保险人自行与救援服务机构达成的本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的费用。
第七条 除事先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不承担被保险人在出发前已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告为紧急状态的国家和地区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和相关费用,以及在下列国家和地区(含其领地或者属地)所发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及相关费用。
欧洲:波黑地区、巴尔干地区。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科科斯群岛、东帝汶、英属印度洋领地。
非洲:阿尔及利亚、卢旺达、索马里、西撒哈拉、圣赫勒拿岛。
大洋洲:美洲萨摩亚群岛、布维岛、圣诞岛、法属太平洋领地、赫德和麦克唐纳群岛、基里巴斯、马歇尔群岛、麦克罗尼西亚、瑙鲁、尼乌亚岛、巴伯儿图阿普群岛、皮特肯群岛、所罗门群岛、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托客劳群岛、汤加、图瓦卢、美国海外领地、瓦努阿图、沃利斯和富纳群岛。
对于上述所列国家和地区,保险人及救援机构保留根据国际形势作出相应调整及宣布的权利。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救援保险金额以及承保区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第九条 保险费应当由投保人于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在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并在保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对于选择超过90天(含)以上保险期间的被保险人赴境外旅行时,保险人通过救援机构仅承担每次境外停留连续不超过90日的本合同所列各项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服务电话联系救援服务机构,遵照救援服务机构的批准和安排进行医疗运送或送返、遗体或骨灰处理、进行搜救或救助,被保险人亲属出发前需得到救援服务机构的许可。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遵守前述义务,救援服务机构有权中止服务,且保险人不负责承担任何费用。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本附加保险合同承保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
(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证明,如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病历记录及主治医师出具的病重和预计住院时间的证明等;
(六)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保险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是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但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指不可预期且病情较急较重,需要及时积极治疗的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
既往病症:指在保单生效之前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保单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保单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的。
经济的交通方式:指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子女的实际状况,在不影响被保险人救治的前提下,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子女安排的最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救援机构将尽可能利用正常运营的客运交通方式。
每次境外停留: 指被保险人自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始,至相邻下一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止。